满意答案 您好!经咨询省工商局,答复: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73号),规定废旧金属收购由物资、商业部门的回收企业经各自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公安部门审批再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之后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必须经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商务或经贸部门)审批,公安部门核发特行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后来公安部门的审批被取消,但主管部门审批并未取消,上述文件也未废止,按说也应当执行。但目前各地执行不一,有的地方主管部门还在审批,有的没有。现在工商登记时采取的是还在审批的需要提交审批手续,没有审批的就不需要提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