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熔炼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且必须作为熔炼回收使用的钢铁碎料及钢铁制品。 3.2 非熔炼用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non-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又不作为熔炼回收和轧制钢材使用而改做它用的钢铁制品 3.3 有害物 injurant 其存在对熔炼金属质量和环境将产生不良影响的物质。 3.4 夹杂物 inclusion 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或夹带在废钢铁中的其他物质。 3.5 交货批 delivery lot 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到达的同一型号类别或多个型号类别的废钢铁。 3.6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作为检验对象而汇集起来的一批同一型号类别的废钢铁。 4 分类 废钢铁分为废铁和废钢两大类。 4.1 废铁 4.1.1 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07%和0.40%。普通废铁、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12%和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0%。 4.1.2 废铁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铁和非熔炼用废铁。 4.1.2.1 熔炼用废铁 4.1.2.1.1 熔炼用废铁按质量和形状分类,如表1规定。 4.2 废钢 4.2.1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4.2.3 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4.2.3.1 熔炼用废钢 4.2.3.1.1 熔炼用废钢按 型号 类别 代码 外形尺寸重量要求 供应形状 典 型 举 例 重型废钢 1类 201 A ≤1000mm X 400mm,厚度≥40mm,单重:40kg~15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80mm。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等。 2类 201 B ≤1000mm X 500mm,厚度≥25mm,单重:20kg~15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50mm。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3类 201 C ≤1500mm X 800mm,厚度≥15mm,单重:5kg~15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30mm。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火车轴、钢轨、管材、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废旧工业设备等。 中型废钢 1类 202 A ≤1000mm X 500mm,厚度≥10mm,单重:3kg~10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20mm。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2类 202 B ≤1500mm X 700mm,厚度≥6mm,单重:2kg~1200kg,圆柱实心体直径≥12mm。 块、条、 板、型 报废的钢坯及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