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被收购前所欠债务和员工工资由收购的企业偿还;企业被宣告破产,所欠债务和工资由破产企业进行偿还;与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没有关系,除非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朋友变更法定代表人,从法律上讲企业的主体和股东没有发生变化,责任主体也没有变化.企业不是被破产清算,故也不会对朋友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有影响. 《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