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货交纳的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小结 刘兆兵
由于税收法规变化较快,我们掌握销售旧货的适用税收法规时,一时难以找全,下面是笔者的归纳,希望有助于各位朋友。
Ⅰ.资产重组下销售旧货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旧货销售,不交纳增值税。
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Ⅱ.非资产重组下的销售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 (一)、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 免征增值税。 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③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非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 这种情况显然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销售固定资产 (1)该固定资产原增加时,其进项税额属于不应抵扣且未抵扣情形的。这类固定资产现在销售时,按销售额的2%交纳增值税,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这里的“销售额”的组成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同)。 (2)该固定资产原增加时,其进项税额不属于以上(1)情形的,这类固定资产现在销售时,均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其中: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计算的增值税额并入销项税额,像货物销售一样纳入增值税月度申报表,计算当月留抵或应交增值税;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计算的增值税额直接计入当月应交增值税。 下面进一步说明以上两种情况: A.以上归纳的法规依据颇多,兹列举如下[笔者已将众多法规归纳成以上(1)、(2)两种情形,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①条例及实施细则;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 号); ⑤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B.简易征收。顾名思义,就是简单征收即告完成,不与其他情况混在一起考虑。例如:坐落在苏州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出售了其在2007年购入的普通冲床一台,销售额为1万元。那么按简单征收方式应交纳增值税0.02万元,这个0.02万元应直接交掉,哪怕该单位如果有1亿元增值税留抵税额,也不从留抵税额中扣抵。 C.“不应抵扣且未抵扣”的含义。这是笔者在理解以上法规基础上的归纳要点,其实质是,国家财政不因固定资产销售“倒贴”企业。固定资产原购买时,应满足“不应抵扣且未抵扣”,二者缺一不可,将来销售时,才可以按简易办法交纳增值税。分析如下: ①如果某固定资产原增加时,该单位当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那时不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然也就谈不上是否抵扣了,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应抵扣且未抵扣”情形,所以,即使该单位在销售该固定资产时已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单位仍可按销售额的2%交纳增值税。 ②某单位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单位确实也照办了。这类固定资产销售时,亦属于“不应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形,应按售额的2%交纳增值税。但是,如果该单位将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了,则该单位应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交税,不得按2%简易办法交税,不管其进项税额日后被检查时是否进行了转出。 这种情况还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固定资产。 ③如果某固定资产原增加时,属于该单位当时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管单位是否进行了抵扣,均属于以上情形(2),应按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例如:某公司2010年购入了一台普通铣床,因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现在2012年,该公司将该铣床出售,则本笔业务应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后计算交税,而不应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因为购入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可以抵扣,但由于企业的实务操作原因而未抵扣,所以不满足“不应抵扣且未抵扣”的条件,应纳入以上情形(2)。 D.适用税率,是从某单位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两方面而言的,例如:某单位一直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即使销售了汽车,也按3%交纳增值税。
2.销售非固定资产 均参照以上销售固定资产的第(2)种情形计算交纳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未使用过的旧货 这种情况属于贸易性质了,应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三、旧货出口 按适用的一般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附加税费 以上说明中,凡是交纳了增值税或产生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其附加税费(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一并计算交纳;否则,不必交纳附加税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