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堵塞违法犯罪分子销赃渠道,按照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决定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一次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站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强化措施。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逐一宣传《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三电”专项斗争的意义和重要性,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二、摸清行业底数,掌握分布情况。自通知之日起,各单位要对辖区废旧金属收购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切实摸清辖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基本情况,包括已登记数、已备案数、未备案数和无照经营数。建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门台帐,详细记载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业主)、经营范围、联系电话、片区监管责任人、是否办理备案等事项。 三、严格市场准入,加大检查力度。要依法严格审查登记材料,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在铁路沿线、矿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废旧物资或废旧金属收购的,要符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其经营范围应当标注“(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要把废旧金属收购业列为重点行业实施监管,对有违法记录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列入信用“黑名单”实行重点监控,并通报公安部门。同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加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巡查力度,深入开展清理整顿,严禁经营者非法收购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铁路、油气田、城市公用设施,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废旧金属收购,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取缔的无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做到“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 四、加强部门协调,形成执法合力。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及时汇报专项行动的工作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与公安、商务、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渠道,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行动,查处无证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良好秩序。要通过12315投诉举报网络,动员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经营的线索,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时检查各工商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各工商所此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请于2009年4月25日前通过内网分别报县局企业股(联系人:贺文才)和办公室(联系人:莫颖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