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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废旧金属问题----公安机关执法实务

时间:2014-01-10 11:23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义乌家电回收,义乌家具回收,义乌旧货收购,义乌二手收购点击:
非法收购废旧金属问题----公安机关执法实务《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目录第111项:
  111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目录第42项:
  42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2006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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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电视台关于橘红的专题报道:
  
  基于对以上法律法规的研究,我们得出以下认识:
  1,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颁布以前,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属于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批准。
  2,在国务院两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之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特种行业。
  3,在国务院取消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限制经营以后,公安部颁发《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对此类收购行业管理。内容为:收购企业、工商户需要向当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并未废止,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分仍然有效。
  5,收购企业或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收购企业或工商户收购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相关情况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因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已经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所以,不经国家批准的,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的对收购人员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处理。由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但是没有向商务部门或公安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收购此类物品的,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处理。因为此类行为违反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不属于国家规定。
  9,非废旧的“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不允许收购。收购单位或个人若收购此类物品往往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或者收购赃物,经调查清楚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作者:活宝毛毛 时间:2010-12-03 10:00:1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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