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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2-05 19:31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义乌家电回收,义乌家具回收,义乌旧货收购,义乌二手收购点击:
渝公发[2009]2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实施以来,特别是从2007年起在全市打击盗

渝公发[2009]2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实施以来,特别是从2007年起在全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下称三电专项斗争)以来,各地公安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不断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仅从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情况看,布局不合理、准入门槛低、备案不落实、查处不严格、取缔不到位等问题仍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已成为收赃销赃的集散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正常秩序,必须予以解决。为此,经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研究决定,特就加强我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布局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和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求,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布局规划,明确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数量和布局区域,并严格控制,各区县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布局规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报市商委备案。
对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区域1000米范围内,一律不得规划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二、严格市场准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严格审查登记材料,加强与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征求是否符合规划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各区县(自治县)工商部门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注“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部门应在办理验照或变更登记时,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标注“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
对原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各区县(自治县)布局规划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工商部门应不予通过年检。
  三、加强备案工作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督促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户认真履行备案义务,切实做到对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底数清、情况明。
对未在规定时间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经营户,要严格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日常监管工作。
  (一)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废旧金属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废旧金属从业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指导、督促废旧金属回收单位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要求,建设“七统一,一规范”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集中分拣中心、区域性交易市场;对未到商贸部门备案的废旧金属收购单位,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二)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建立废旧金属收购业行业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在废旧金属收购业中推行视频监控系统和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治安管理水平。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金属物品甚至收购赃物的,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到公安机关备案擅自收购废旧金属的,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对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予查处。
  (三)工商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名称、位置、营业执照有效期、经营范围、有无违法收购行为情况,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要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查处无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对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特别是收购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要依照《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经取缔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做到“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对超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搞好部门协作
  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建立重庆市废旧金属收购业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并设立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统筹协调全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和成立相应的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各级商贸、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在废旧金属管理工作中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信息沟通制度。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协调会,通报本部门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废旧金属收购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联合行动,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执法检查,查处无照经营、违规收购、收赃销赃等违法行为。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部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联系协调会,工商部门要将办理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工商登记信息通报给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也要将办理的废旧金属收购站备案信息及时反馈给工商部门。
  (二)处罚抄告制度。各区县公安、商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坚决依法查处的同时,要用处罚抄告单(式样附后)的形式及时抄告同级公安、商贸、工商部门,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黑名单”制度。各区县公安、商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行业,对有违法记录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控。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时传达至基层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人、联系方式请于8月15日前上报市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

  附件:1、重庆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重庆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处罚抄告单。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钟炳春 电话:63961621  传真:6396160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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