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2645574-02-2008-3015
生成时间:
2008-12-09
发布机构:
丽水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经贸委市供销社市国土局 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规范全市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5号)精神,现就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迅速,有效地缓解了金属资源短缺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营单位数量的增多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良莠不齐,一些经营单位收赃、销赃等违法活动比较突出,成为诱发盗窃、破坏城乡公用设施等违法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去年8至9月,市政府牵头组织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市区集中开展了废旧金属收购业整治,清理取缔了八十余家无证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各县(市)也相继开展了无证经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清理整治。通过此次整治,无证经营收购废旧金属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欠规范、经营单位收赃销赃、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搭建建筑物用于废旧金属收购、拆解废旧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开展综合治理活动,确保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部门各司其职,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经营秩序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理布局、方便回收”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体系建设,促进废旧金属回收产业的健康发展。 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供销社系统负责制定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审核经营网点布局。整合规模小、条件差、分拣能力低的收购站点,进一步完善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积极探索以大中型回收企业为龙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村为依托的一区(村)一站点、一县一货场的废旧物资收购连锁网络建设,逐步形成社区(村)收购--市场集散--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收购体系。牵头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指导协会工作,发挥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搭建建筑物用于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拆违,对流动收购人员(包括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从事废旧金属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实行“亮证式”管理,进行统一发证(证件应贴有收购人员照片,注明收购人员姓名、编号、单位等内容),对流动收购使用的车辆统一编号或标识,对非法流动收购和影响市容、市貌的收购行为进行查处。以上工作职责,有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未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建设部门负责。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环保宣传力度,增强经营业主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回收业经营单位拆解废旧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收购单位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对拆解过程中易产生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控。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以及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经营单位,要严肃查处。 工商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对未经供销社审核同意或不符合、不具备开办废旧金属收购业务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不予登记注册。根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废旧零部件的规定,工商部门在登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时,应当注明“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对无照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和非法经营报废机动车收购、拆解的经营单位,要予以查处或取缔。 公安部门要督促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前来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验证登记,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收购和收赃、销赃的行为。对未经委托处置的收购业经营单位收购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以及为盗窃、破坏专用设施提供收赃、销赃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厉打击。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的,要加强教育查处。 三、规范专用废旧器材的处置 为加强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的保护,各行业单位要做好对专用废旧器材收购处置的管理,原则上采取系统内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方式处置。对确无条件实行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应在当地选择1-2家规模较大、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的收购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实行定点方式收购处置,不得向社会收购站点直接出售各类专用废旧器材。各行业单位要将确定的收购处置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收购和收赃、销赃的行为。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公安、综治、经贸、供销社、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铁路、电力、电信等单位组成的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管理中的问题。各部门发现废旧金属收购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通报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查处。各级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经营业主因主动反映问题、提供破案线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行业协会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予以奖励。对促进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供销社系统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作用。要指导和帮助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规章制度,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签订责任书、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行业法规教育,使广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了解相关管理规定,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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