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废料资讯 > 《关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2005-12-22 0:0:0 来源:ZZ91再生网 标签:
废旧金属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国家经贸委是废旧金属收购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1994年1月公安部制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于1994年1月25日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由于《管理办法》的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对何为“收购废旧金属”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各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问题的请示接连不断,其中对如何理解“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问题的请示屡见不鲜。例如:1997年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就企业间相互串换废旧金属如何定性处理问题请示公安部法制局,2001年湖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就具有废旧金属经营权的企业之间相互买卖废旧金属的行为是否合法问题请示公安部法制局,2001年山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再次就合法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异地收购废旧金属是否属于非法收购行为问题请示公安部法制局,最近福建省公安厅又就合法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跨行政区域竞买其他企业公开拍卖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行为是否应当予以处罚问题请示公安部。公安部经研究后,于200年3月28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2]2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批复》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