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泽国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据群众举报,日前依法查处潘某擅自开设在泽国镇的废铁回收场,现场查获废铁100吨,价值21万余元。 据初步了解,当事人潘某自2005年12月份开始,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泽国镇利用自有的350平方米杂地,擅自开设废铁回收场,并雇了2名工人,用拖拉机向周边加工冲床的企业等收购废铁。至案发,当事人累计收购500吨废铁,已销售400吨,销售额达87万余元,合计经营额达100多万元。在作进一步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该局将依据相关法律,对潘某的无照经营行为作出处罚。 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理应办理营业执照,不能未经批准就擅自收购。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另外,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也规定,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