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销售环节:财税[2008]157号: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采购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文件第五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所以,废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不应该开具收购发票,而是由个体经营者向废品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发票。 根据该文件第八条规定: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欢迎再次咨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