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在《关于执行〈企业管帐制度〉和相干管帐准则有关题目解答(二)》(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企业在陈诉期内出售、购置子公司,期末怎样体例归并现金流量表做出了划定,该解答划定母公司陈诉期内因出售、购置子公司而发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投资勾当的现金流量予以反应,即要求企业在陈诉期内出售、购置子公司,期末在体例归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陈诉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归并现金流量表, 笔者以为,既然陈诉期内出售、购置子公司引致的现金流量归类为投资勾当的现金流量,则应该将企业在出售、购置子公司日子公司的资产欠债表上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归并现金流量表上也应该作为投资勾当的现金流量列示。企业陈诉期内出售子公司将导致期末归并范畴的减小,被出售的子公司期末将不再包罗在归并管帐范畴内。子公司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再包罗在期末的归并资产欠债表中,故子公司在出售日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作为投资勾当的现金流出在“付出的与其他与投资勾当有关的现金”中反应;购置子公司时,归并资产欠债表期初数中不包罗所购置子公司期初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而所购置子公司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包罗在归并资产欠债表中。在购置日被购置子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作为投资勾当的现金流入在“收到的其他与投资勾当有关的现金”中反应。这样处理赏罚后不只可以或许担保直接法下体例的归并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进额”与增补资料中依据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期初的差计较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进额”的均衡,并且使得企业在陈诉期内出售、购置子公司现金流量的分类在逻辑上具有同等性。 实务中有一种概念以为,在处理赏罚企业出售、购置子公司时子公司在出售、购置日的资产欠债表上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时应回收追塑调解期初数的步伐,以便可以或许实现直接法下体例的归并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进额”与增补资料中依据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期初的差计较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进额”的均衡。因为调解期初数与企业的现实环境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为了担保管帐均衡而做出的一种模仿,不切合管帐信息客观性的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