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保密废纸回收销毁工作管理方法 来源:苏保[1999]11号 作者:苏州市保密局 日期:99-05-26
第一条 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加强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密废纸回收管理和回收销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辖区内保密制度废纸的回收、销毁工作。各单位的保密组织负责本单位保密废纸的管理、送销工作。 第三条 保密废纸按规定须作销毁处理得涉密文件等,主要包括:(1)按照规定需要销毁的密集文件资料等;(2)无保存价值,需作销毁但仍需保密的各种公务文档、财会账册和专业档案;(3)需作废处理的内部刊物、技术资料、图纸报表、证件证书、保密笔记本等;(4)过期或作废的各种证券、票证、境外刊物,禁止流传的非法书籍、报刊和印刷品等;(5)办公、印刷、文印中产生的含有保密内容或内部市向的文稿和废纸;(6)内部重要会议或电话记录本、领导发言稿及批示件、涉外会议文件资料、人民来信和举报信函等;(7)其它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废弃文件资料等。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保密废纸的管理并做好及时送销工作。需要销毁时,须将保密废纸集中和安全地送至指定的保密废纸回收销毁站处置,不得非法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个体收购摊贩,更不能任其流入社会。 第五条 各单位在保密废纸送销前,要严格密件销毁手续,须经领导审批、登记注销、两人以上送销,并向保密废纸回收销毁站索取送销保密废纸回执凭证。苏州市市直单位可将回执凭证附在“保密工作台帐”内,以便备查。 第六条 保密废纸回收销毁单位必须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具有保密回收销毁资质和条件的指定单位承担。保密废纸回收销毁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保密素质的固定人员担任。 第七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审定保密废纸回收销毁站的同时,应与之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其保密责任,并加强平时检查与年度审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保密管理部门对承担销毁保密废纸的造纸厂应加强保密资质的审核与安全条件的检查,督促保密废纸回收销毁站法人与造纸厂法人签订双方、或由保密工作部门参与的三方关于保密废纸销毁的定期“保密协议”;对辖区外承接保密废纸销毁的造纸厂,更要加强检查与年审,并应与当地保密工作部门经常联系,掌握其动态变化情况。 第九条 在辖区内无条件设立保密废纸回收销毁站的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可组织本地区的保密废纸送到“苏州市保密废纸回收站”销毁,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各单位保密废纸回收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督察,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保密废纸的安全、及时和全部回收送销。 第十条 担任保密废纸回收销毁的人员需要相对固定。在其上岗前或作调整时,保密废纸回收销毁站应将有关情况提前报主管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备案,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书。保密协议书应一式三份,一份报主管保密工作部门,一份由单位留存,一份由个人自存。对介入工作后发现不适宜担任保密废纸回收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 第十一条 保密废纸回收销毁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加强对所属员工的保密制度教育,切实管好回收的保密废纸,认真做好送销、监销和销毁工作,防止国家秘密的遗失和扩散。 第十二条 保密废纸回收销毁站回收保密非之后,除对标明密级的文件须当场粉碎销毁外,还应开具一式三联的保密废纸回收凭证,一联当即给送销单位,一联定期送交主管保密工作部门,一联自留三年备查。 第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组织应加强对保密废纸回收销毁工作的管理、督查和定期通报,对销毁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不按要求销毁保密废纸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因在保密废纸回收销毁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失泄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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