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后由圣泉禾实业批准产生了青峰农场七名管委会成员、三名监委会成员,并推荐了场长候选人,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了场长,圣泉禾实业已对青峰农场的管理层实现了实质性控制。圣泉禾实业按照兼并合同的约定整体接收青峰农场后,农场职工仍然以耕地为生,对具备劳动能力的职工、实行土地承包不发放工资,圣泉禾实业对青峰农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退休职工工资得不到保障的人员提供资金支持,对退休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标准统一发放,青峰农场持有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方式未发生改变,青峰农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耕地、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性质未发生变化,属青峰农场所有,因此圣泉禾实业对青峰农场在资产上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兼并。     2005年9月9日,伊春市青峰农场向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005年9月19日,伊春市伊春区非国有经济管理局出示了《伊春市青峰农场申请营业执照的证明》,同时,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伊春市青峰农场营业执照。     青峰农场决策机构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代表职工行使职权。     青峰农场管理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青峰农场实行场长负责制,设场长1人,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场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聘任与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依法奖惩职工等各项权利。     圣泉禾实业持有光明公司39.2%的股权,为光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光明公司现持有光明家具40.99%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由于圣泉禾实业对青峰农场的兼并尚未完成,青峰农场目前还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圣泉禾实业计划在五年内完成对青峰农场的实质性兼并,届时青峰农场将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圣泉禾实业将成为青峰农场的大股东从而间接控制光明家具。     3、收购人子公司介绍     (1)伊春光明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分别由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和光明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资20万元共同出资设立。光明家具占注册资本的60%。     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配送、仓储、普通货物运输、家具木制品、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百货、土特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家用电器、机械设备、餐饮娱乐、信息咨询、装潢设计、塑料制品、塑料包装、纸箱及纸制品。公司截止2005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2,640.69万元人民币。     根据光明家具2006年1月25日《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光明家具将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60%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伊春市青峰农场。     (2)伊春博爱家具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伊春市青峰农场、自然人李永林、刘洪芹、王福连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伊春市青峰农场以货币方式出资4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80%。     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木制家具、木制建材。     (3)光明集团哈尔滨家具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由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伊春青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共同设立,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购销家具、木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小规格材,室内装饰。截止2005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413.12万元人民币。     根据光明家具2006年1月25日《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光明家具将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75%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伊春市青峰农场。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之内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青峰农场于2005年9月正式向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并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入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介绍 长期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在其他公司 姓名 职务 国籍 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兼职情况 苏付 管委会主任 中国 伊春 无 无 任宪常 管委会成员 中国 伊春 无 无 王笃成 管委会成员 中国 伊春 无 无 高原 管委会成员 中国 伊春 无 无 王喜山 管委会成员 中国 伊春 无 无 张忠华 管委会成员 中国 伊春 无 无 赵伟东 管委会成员 中国 伊春 无 无 李东梅 监委会主任 中国 伊春 无 无 孙景维 监委会成员 中国 伊春 无 无 遇守伟 监委会成员 中国 伊春 无 无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青峰农场未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之前,青峰农场未持有光明家具的股份。     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青峰农场持有光明家具76,118,224股股份,占光明家具总股本的40.99%。此持股比例已超出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收购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收购豁免要约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股权收购系司法拍卖的结果,不会对光明家具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任何影响。     二、本次股权收购的基本情况     1、收购起因     2002年7月31日,光明公司与建行黑龙江分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光明公司向建行黑龙江分行借款1.3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02年7月31日至2003年7月30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合同还约定,光明公司应承担与该合同及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同日,光明公司与建行黑龙江分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光明公司将其持有的光明家具发起人股76,118,224股出质给建行黑龙江分行。质押担保的范围为1.3亿元借款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2年,并于2002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出质登记。     截至2004年6月20日,光明公司尚欠建行黑龙江分行借款本金1.3亿元,利息5,047,730.26元人民币。     2、收购过程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黑商初字第27号),建行黑龙江分行因与光明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7日下达判决如下:     (1)光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建行黑龙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亿元、利息5,047,730.26元;     (2)光明公司如到期未能偿付以上款项,建行黑龙江分行有权将光明公司持有的光明家具发起人股76,118,224股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判后,光明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4)民二终字第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05年4月13日,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