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作者:中国税收培训讲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销售别人使用过物品(即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质或者再生资源)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又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两类。所谓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在企业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时,往往会面临如何计算增值税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再生资源,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以及销售使用过的旧货四种情况的增值税处理技巧。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处理 所谓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相关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处理办法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扣税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不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1、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2、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3、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四)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财税【2008】157号的各项规定。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的增值税处理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相关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增值税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按规定不得抵扣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