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1)根据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如低值易耗品,下脚料等),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应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税收学博士、财税培训师肖太寿简历
一、教育背景 肖太寿,税收学博士,注册税务师和经济师,男,1972年10月出生,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先后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和经济学博士学位。在国家公开刊物发表论文60多篇。
二、工作经历 曾经在江西蓝天职业学院从事会计教学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务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兼任中财税收筹划技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北京中财金源技术研究院高级顾问。北京中财瑞铭管理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为各级税务机关干部培训班和各地财务经理培训班作过专门培训演讲,先后在南昌、长沙、沈阳、南京、天津、济南、贵阳和广东顺德主讲过:海外投资的税收筹划技巧;会计报表的诊断分析与12种粉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纳税调整案例分析;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下的纳税调整技巧及例解;“三大”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及案例分析;增值税转型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解析及纳税筹划技巧等专题。是新一代的财税实践派培训专家。为税务机关及企业财务人员举办过数百场讲座,培训学员数万人次。每年为企业筹划节约税收支出均可达千万余元。
三、擅长领域
财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筹划、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稽查应对技巧、财务报表分析、企业成本控制。
四、主讲课程
《现代企业避税技巧》(在各类EMBA、MBA、总裁、财务总监培训班及公开课主讲课程)、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培训、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税法二》培训、《所得税纳税筹划技巧》、《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技巧》、《工业企业纳税筹划技巧》、《商业企业纳税筹划技巧》、《服务企业纳税筹划技巧》、《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技巧》、《企业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报表的粉饰与甄别》、《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环保行业税收政策及纳税筹划》、《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分析及纳税筹划技巧》、《企业常见涉税争议热点与风险规避技巧》、《税务稽查风险规避及应对技巧》。
五、联系方式;15801541109
参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