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草案) 征询公众意见 日前,市政府正在制定《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现将《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希望就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备案管理,网点规划的组织编制,收购合同的订立、备案和监管等重点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书面意见请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01@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六日 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草案) 制定背景 一、基本情况 针对一些犯罪分子和团伙以废旧金属收购站作为偷盗活动的销赃渠道,大肆盗窃电缆线、电话亭、窨井盖、交通设施和标牌等各类金属物资,尤其是造成市政公用设施被严重破坏,从遏制偷盗市政公用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市政府于2005年10月7日制定了《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规定,设置了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临时性许可。 按照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的要求,探索更有效的管理措施,拟重新制定《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取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制度,实行规划布局管理和备案管理。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草案)》拟在取消《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设立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制度后,参照国家商务部2006年5月17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并对备案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等事宜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通过制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网点规划,对布局实行控制。鉴于《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本市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数量为939家。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数量继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草案)》规定,一是市商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网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二是企业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网点规划规定的条件;三是工商部门收到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对其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网点规划进行审查。 (三)建立“定点收购,统一处置”制度。为了从源头上力争减少生产性废旧金属流向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经营者手中,《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草案)》从国有资产管理和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角度出发,拟建立“定点收购,统一处置”制度,一是要求产生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从市商务部门公布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名单中选定收购企业并与其签订收购合同。二是明确本市国有企业,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处置情况及相关凭证,上报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市商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将检查情况列入企业考核范围。三是明确市建设交通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将生产性废旧金属送交收购企业的情况,纳入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此外,要求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应当在选定收购企业并与其签订收购合同的5日内,将合同的订立情况报市建设交通、市公安等部门备案,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四)设置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草案)》除保留《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对未建立收购台帐或者未如实登记、无照经营等依法处理规定外,对未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的经营范围没有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而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上海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行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第三条(备案的管理) 本市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商务部门负责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综合协调、网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行业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 市工商部门负责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违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市容、交通港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的职责) 区、县政府应当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内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网点规划的组织编制)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网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依法批准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营场所) 企业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网点规划规定的条件。 工商部门收到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对其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网点规划进行核实。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注册地址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 第八条(收购企业的备案)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备案,在30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市商务部门应当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备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台帐和收购登记的建立)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台帐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两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条(收购合同的订立及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