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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县清理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暨严厉打击破坏 盗窃

时间:2014-04-20 19:21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义乌家电回收,义乌家具回收,义乌旧货收购,义乌二手收购点击:
关于印发《自治县清理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暨严厉打击破坏 盗窃电力 通信等各类 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党办发〔2007〕54号 各乡镇场区党委、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县清理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暨严厉打击破坏、


关于印发《自治县清理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暨严厉打击破坏 盗窃电力 通信等各类
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党办发〔2007〕54号

各乡镇场区党委、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县清理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暨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5日


  
 自治县清理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暨严厉
 打击破坏、盗窃电力、通信等各类
 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地区部署要求,我县决定在2007年7月至11月开展清理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暨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针对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非法收购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废旧金属收购市场体系,确保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使巴里坤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数量及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迁出在电力、通信、油田、水利、厂矿等企业附近设置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有效打击破坏、盗窃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由县综治办、公安局、检察院、工商局、经贸局、环保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力公司、电信局等单位联合成立自治县清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暨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局,主任由冯学忠(公安局政委)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托合乃(工商局副局长)、周海峰(建设局副局长)、陈学军(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李学孝(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人员从各部门抽调组成:公安局2人,工商局1人,建设局1人,电力局1人。
   联络员:徐永东(县综治办),巴哈提(公安局),高长青(法院),李学胜(检察院),钱友强(工商局),马永燕(环保局),李小灵(建设局),马骋(电力局),王振葵(经贸局),陈梓武(国土资源局),张惠玲(电信局)。
   四、工作职责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督办指导。制定总体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宣传教育,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协调、指导部门工作;督办破坏、盗窃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案件。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全面掌握、汇总、分析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对专项行动的疑难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加强分类指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指示,传达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安排,承办专项行动的具体业务;负责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督导有关工作的落实;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综治办: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工作;监督相关部门压减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数量和划区域集中管理工作的落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明察暗访,对非法收购站点进行及时整治;整合规模小、条件差、分拣能力低的收购站点;制定自治县废旧金属再生资源收购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协调供销系统进一步完善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建设。
   公安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清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暨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侦查破案、打击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矿区、油田、电力等重要企业附近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并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坚决依法取缔违法、违规收购油田、电力、通信、水利、厂矿等生产物资或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窝赃、销赃场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取消近年来因违法收购受过打击处理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及业主的经营资格;对申请经营或变更废旧金属收购资格的企业与个人进行备案;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收购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建立收购经营台帐,自觉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的,做好教育和查处工作,做好情报信息的报送工作;深入开展“抓现行、打团伙、掏窝点”等专案专办工作。
   检察院:配合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对破坏、盗窃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快捕快诉,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此类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对破坏、盗窃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活动从重从快判决,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工商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依据县综治办确定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数量和区域布局确认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经营资格;按照实有人口比例(2.5万人/1家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审批废旧金属站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挂靠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经营行为,依法对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并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企业名称、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地址及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摸排,迅速摸清全县生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底数,确定禁设区域;责令限期将矿区、油田、电力等重要企业附近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迁移至规划的再生资源物流中心。
   经贸局:积极参与专项行动,负责审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
   建设局: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废旧金属收购(拆解冶炼)的用地和违章建筑、非法搭建建筑物进行清查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做好申请办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审核登记工作后,协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流动收购人员实行“亮证式”管理,督促各废旧金属收购单位的从业人员按照要求佩戴单位制发的证件,督促从事废旧金属捡拾、收购的闲散人员,佩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发的流动收购证件,督促城管执法部门对流动收购的车辆统一编号并制作醒目标识。
    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清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县土地资源科学规划,审批户口收购站点用地。
    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清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查处拆解废旧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收购单位和随意倾倒废液、废渣以及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经营单位,并限期整改;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全程监控危险、有害废品的拆解。
   电力公司: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并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单位设施设备保卫制度;建立人防巡护队伍,加强巡护工作。
   电信局: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防范工作;在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对单位设施设备保卫的各项制度;建立巡护队伍,加强巡护工作;继续加大技防投入,努力做到与公安机关联网。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宣传、排查、摸底阶段(7月18日之前)。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建立工作机构,完成组织、宣传、动员、部署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县域所有废旧金属收购点,特别是设在矿区、电力、油田等重要企业3000米禁设区内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清底数,逐一登记造册。
   (二)集中清理,打击整治阶段(7月18日至9月30日)。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全面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特别要以公安机关为主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落实防范、管理、打击、查处措施,抓现行、打团伙、掏窝点,严厉打击破坏、盗窃、非法收购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违规经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掌握时机,适时组织展示治理效果,集中对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我县保留1家废旧金属收购站点、4家废品收购站点;对设在矿区、电力、油田等重要企业3000米禁设区内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彻底清理和迁移。严格按照要求确定废旧金属和废品收购站点的经营场地和准入条件,由政府统一规划审批经营场所用地,由物资供销部门有偿使用土地并承担设计修建,实行集中经营,规范管理。要严把废旧金属和废品收购准入关,确定废旧金属和废品收购经营场地工作在8月10日前结束。
   (三)总结验收,建章立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完善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四)表彰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根据专项行动方案,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工作重点
   (一)打击的重点对象
   1、破坏、盗窃、非法收购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人员和团伙。
   2、收赃场点业主。
   3、销赃场点业主。
   4、发现赃物而不报告的业主。
   5、违法、违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人员和站点。
  (二)整治的重点区域
   1、县域所有的废旧收购站点;
   2、设在矿区、电力、油田等重要企业3000米禁设区内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3、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从业人员的居住场所;
   4、易成为窝赃场所的出租房屋、废旧仓库、施工工地等。
  (三)解决的重点问题
   1、建立健全电力、通信等各类重点工程设施设备安全的日常防范和长效机制问题。
   2、对破坏、盗窃、非法收购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对破坏、盗窃、非法收购电力、通信等各类生命工程设施设备违法犯罪团伙和人员处罚的法律适用;加强对重点人员动态监控及教育等问题。
   3、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相关审批程序和日常监督管理问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抓好教育。在专项行动中,要采取边整治、边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方法,使专项行动和宣传教育同步进行,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整治工作,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对查获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予以打击,决不能以罚代刑。
   (四)完善机制,密切配合。建立综治、公安、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供销、电力、通信、油田、冶金、市政建设等单位组成的废旧金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管理中的问题。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清理整顿工作结束,要按照“三项管理”工作的要求,纳入系统建设,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整体效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对经营业主因主动反映问题、提供破案线索,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予以奖励。对促进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认真做好考核验收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验收工作。县综治办要将此次专项行动纳入年底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奖励。对工作不积极,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影响整体专项行动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情报信息报送工作。从8月份开始,各有关部门(单位)每月1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的综合情况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地区。专项行动结束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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