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 废旧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及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接受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和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三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与要求进行: (一)备案受理单位: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对于边远交通不便的,可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委托辖区派出所代办手续。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治安保卫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花名册; 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4、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和物品保管制度。 5、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备案时限:须备案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备案;治安民警应在7日内对各单位进行治安检查。 (四)备案流程: 1、受理备案 ①经营业主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备案时,由治安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向报备经营业主发放《特种行业、娱乐场所备案须知》、《福州市特种行业、娱乐场所备案登记表》、《福州市特种行业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等材料,并告知在7日内将备案应提供材料送达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备案材料齐全后,受理单位应在7日内对备案单位进行治安检查。 ②备案单位材料齐全,经检查合格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发给经营业主《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回执》和《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告知书》。 ③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接受行业备案后,填发《关于×××纳入日常治安管理的通知》。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备案的,应将备案情况告知所在辖区派出所,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在派出所备案的,派出所应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报备。 2、受理变更备案: ①行业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报备; 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在接受行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变更时,发给其《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变更应补充材料》; ③经营业主备案时,应告知在7日内将应补充材料送达原备案公安机关。治安民警应在7日内对行业变更情况进行核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