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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5吨医疗废物 “不知这是违法行为”

时间:2012-10-19 21:13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义乌家电回收,义乌家具回收,义乌旧货收购,义乌二手收购点击:
我省首例非法买卖医疗废物案昨开审 一涉案人员获刑3年 段某在庭上称自己仅收购过一次医疗废物 本报记者 符光周 摄 他因非法收购、储存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等医疗废旧物5吨多被逮捕。昨日,该案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长口头判决其犯非法储存危险物

  我省首例非法买卖医疗废物案昨开审 一涉案人员获刑3年

  

收购5吨医疗废物“不知这是违法行为”

  段某在庭上称自己仅收购过一次医疗废物 本报记者 符光周 摄

  他因非法收购、储存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等医疗废旧物5吨多被逮捕。昨日,该案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长口头判决其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据了解,这也是我省首例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医疗废物刑事案。

  “被抓前不知违法”

  32岁的段某来自贵州省织金县,租住在西山区明波庄房村9号。2009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庭审开始,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他称,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并不知道收购这些医疗废旧物质是违法行为。

  随后,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等证据。2009年6月25日中午,官渡环保局监察大队在双凤加油站旁万德村发现一辆云N080XX的东风货车正在向一辆云AEG8XX小货车倒运医疗废物共计4149公斤,当时这批医疗废物被官渡环保局扣至关上和甸营停车场看管。

  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接报后联合官渡公安分局、双凤派出所民警前往调查得知,该批医疗废物系四川人邬某某驾车于2009年6月24日从瑞丽出发,次日运达昆明的,正倒往贵州人司某某驾驶的小货车上时,被官渡环保局查获。由于现场混乱,取货人未查获。据两个当事司机交代,该批货是瑞丽废旧品收购老板陈某某的,他们和提货人仅用电话联系过,货物被查获前提货人未出现。

  根据《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相关规定,环保分局民警配合市环保局危废物所,将两车医疗废物押送到富民县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处置。

  此批医疗废物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1类危险废物,该案涉及国家明令禁止收购、运输、储存、买卖的危险废物,查获数量较大,且从边境地州运入我市。为查清案情,环保分局成立专案组赶赴瑞丽调查。专案组查明,该批医疗废物系位于瑞丽市物资收购点老板四川人陈某某所有,警方对其住所进行检查和蹲点布控,但未抓获陈某某。

  “兄弟合伙收购”

  7月16日,瑞丽市公安局瑞宏派出所向专案组反馈,向陈某某购买该批医疗废物的买主是居住在昆明西山区明波村附近从事收购废塑料的“小段”(即段某)。7月17日下午,专案组在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明波社区庄房村的一出租房内,查获一批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针头等医疗废物共计289袋,总重5305公斤。该批医疗废物系一名叫“小段”的贵州男子所有,但“小段”去向不明。

  7月29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段某在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金河社区双村出租房被抓获。

  经查,2008年8月起,在未取得昆明市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段某伙同其弟段某某(在逃)租住在庄房村从事非法收购、储存医疗废物违法犯罪活动。段某对其收购、储存医疗废物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了其向瑞丽的陈某某收购4125公斤医疗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庭辩

  段某翻供

  仅一次收购行为

  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段某对事实和指控罪名都有意见。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2008年向瑞丽老板购买医疗废物不属实,被公安机关抓获那次是他唯一一次收购医疗废物,之前都是收购一些塑料等废物。他在被抓前根本不知道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批医疗废物他花了3000多元收购,还没有找到买家。段某面对公诉人提问,一再肯定地说他在对这些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粉碎时没有做任何防护,即使不小心被注射器针头扎伤,他也不会放在心上。

  公诉机关又出示了段某的房东、曾前后3次帮其拉运医疗废物的货车司机司某某及妻子的证言,证明段某从2008年8月开始就曾收购过医疗废物。段某雇佣的临时小工也证实,段某曾抽取地下水对这批医疗废物进行清洗,而且戴着橡胶手套,“完全知道医疗废物对人身健康的危害”。

  “整个西山区人口有80多万,清洗医疗废物的水排出后,其危害可想而知。”公诉人说,医疗废物被列为危险物品第一位,可能携带传染病菌,极易导致一些传染病暴发。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律师辩护

  只应受行政处罚

  “段某只应该受到治安处罚及行政处罚,但不构成犯罪。”段某的代理律师,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王绍涛、蔡从伟辩称,段某非法收购、储存医疗垃圾的行为是有隐患、非法的,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一部行政法律、法规在规定对非法收集、储存医疗废物(医疗垃圾)的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时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其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家恒构成《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医疗垃圾属于极有可能被传染病污染的物质,但它并不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本身。本案将可能被传染的医疗垃圾归入此类,属扩大解释、随意解释,违反《刑法》第三条的“罪刑法定”原则。最后,段某储存医疗垃圾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原则,不应该被追究刑责。

  休庭1小时后,昨日17时10分,审判长口头判决:段某代理律师的辩护不予采纳。段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书将在5日内向家属发放。

  “弄得家破人亡!”听到判决结果后,段某的家属情绪激动。蔡从伟则说,他们已经尽力了,暂时还不知道家属是否上诉,如果上诉他们还会尽到责任。 本报记者 陈会菊 实习生 李长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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