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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2)

时间:2013-07-23 18:08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义乌家电回收,义乌家具回收,义乌旧货收购,义乌二手收购点击:
nbspnbsp北山控股有限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国际商业公司。该公司曾用名为林塔罗投资有限公司(音译,Rintaro Investments Limited),于2005年4 月13 日更名为北山控股有限公司。2005 年9 月北山控股对浙

    北山控股有限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国际商业公司。该公司曾用名为林塔罗投资有限公司(音译,Rintaro Investments Limited),于2005年4 月13 日更名为北山控股有限公司。2005 年9 月北山控股对浙江银泰增资1亿元人民币,占40%股权,中国银泰占54%股权,国俊投资占6%股权。2006 年1月北山控股以1.5 亿人民币的价格全部收购浙江银泰其余60%股权,浙江银泰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三、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武汉银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周明海 董事长 310222197008030014 中国 中国 罗铭 董事/总经理 420106196702065319 中国 中国 王岗 董事 330103630816005 中国 中国 黄其龙 董事 420104196409280033 中国 中国 王纯 董事 420106196003264458 中国 中国 王维民 监事 330102195309020614 中国 中国 方原清 监事 420106660508535 中国 中国

    上述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沈国军 董事长 330106196207310055 中国 中国 黎辉 副董事长 HA9040367 中国香港 香港 孙强 董事 H90080493 中国香港 香港 程少良 董事 110105196312019537 中国 中国 周明海 董事/总经理 310222197008030014 中国 中国 王维民 监事 330102195309020614 中国 中国

    上述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四、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浙江银泰持有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65)49,800,788 股,占总股本的18.46%;浙江银泰与杭州银泰奥特莱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768,650 股,占总股本的22.53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五、收购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及一致行动人

    本报告中,收购人包括浙江银泰和武汉银泰。二者均为企业法人,在资产、业务等方面分别独立。其中,武汉银泰的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银泰为北山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然人沈国军是武汉银泰的控股股东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浙江银泰的董事长。因此,武汉银泰和浙江银泰为关联方,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武汉银泰和浙江银泰持有鄂武商股份共计91,875,610股,占鄂武商已发行股份的18.11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724,625 股,占鄂武商已发行股份的9.6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3,132,985 股,占鄂武商已发行股份的8.50%。上述股份数据,是基于自武汉银泰成立时已合法拥有华汉投资(目前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所持武商2.43%股权基础之上。

    武汉银泰和浙江银泰将依其所持股份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且不会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产生影响。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6 年4 月11 日,武汉银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总计购入鄂武商流通股10,860,242 股,占总股本的2.14%。

    截至2006 年4 月11 日,浙江银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总计购入鄂武商流通股37,882,383 股,占总股本的7.47%。

    三、收购人持有、控制股权的质押、冻结情况

    武汉银泰持有的10,860,242 股鄂武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43,132,985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浙江银泰持有的37,882,38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四、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收购目的: 基于武汉银泰与浙江银泰对于国内百货零售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一致看好,同时对地处中西部腹地中心城市武汉商业氛围的良好预期,收购人达成一致行动意向,对其股权予以收购,并合计成为第一大股东,以图借助于浙江银泰多年打拼出的经营现代百货业的先进理念,实现收购人与鄂武商在产权、管理等方面的成功嫁接,从而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占有份额及整体业绩水平,为全体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

    第四节 后续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武汉银泰和浙江银泰拟定了如下计划:

    一 、后续持股计划

    收购人认为鄂武商资产优良,相信其业绩将会出现良好的增长,从而能分享未来鄂武商业绩增长带来的良好回报。因此,收购人目前计划继续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并且长期持有收购的鄂武商股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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